「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因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相關補修學分規定
發佈日期 :
2016-04-21
主旨: 有關教育部委託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以下稱本專案學分班),因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相關補修學分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901338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於104年5月13日「104年度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推動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研商會議」決議,本專案學分班採「學分制」認可,相同領域科目得以跨校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分散上課,統整採認),...,並由第1所學校負責辦理該學員加科登記相關事宜。
三、 有關因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未能順利完成學分之學員,相關補修學分說明如下:
(一) 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例如:娩假、喪假、天然災害等),無法於當期順利完成學分,學員得於本專案實施期間內,以自覓相同領域科目跨校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如非本專案學分班核定課程,則需自付學分費)。
(二) 學員所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屬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其保證金於原班課程結束後無息退還。
(三) 參加隨班附讀之學員修習完相關學分,由原師資培育大學負責辦理該學員後續加科登記相關事宜。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050901338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業於104年5月13日「104年度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推動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研商會議」決議,本專案學分班採「學分制」認可,相同領域科目得以跨校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分散上課,統整採認),...,並由第1所學校負責辦理該學員加科登記相關事宜。
三、 有關因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未能順利完成學分之學員,相關補修學分說明如下:
(一) 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例如:娩假、喪假、天然災害等),無法於當期順利完成學分,學員得於本專案實施期間內,以自覓相同領域科目跨校隨班附讀方式補修學分(如非本專案學分班核定課程,則需自付學分費)。
(二) 學員所繳交新臺幣一萬元保證金,屬非自願性因素中斷課程者,其保證金於原班課程結束後無息退還。
(三) 參加隨班附讀之學員修習完相關學分,由原師資培育大學負責辦理該學員後續加科登記相關事宜。
